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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殡葬——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雅安市殡葬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0厅委联合印发的《四川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我局结合雅安实际制定了《雅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系统督导的方式,加强部门协作,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活人墓,宗教场所面向信众销售骨灰存放格位,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加强殡葬行风建设,提升殡葬系统干部职工依法依规办事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规范遗体登记、存放、交接程序;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指所有安葬(放)骨灰或安葬遗体的公墓、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指未按照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指已经审批的公墓在建设过程中,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及扩大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以自用为目的,逝者健在配偶生前购买合葬墓,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人群生前购买、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墓穴的情况除外)。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超面积是指超出《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规定的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建设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主要指殡葬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商品中,违反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主要指以暴力、要挟、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控制和垄断某一区域的某一项或多项殡葬服务或丧葬用品交易,欺压同行,强买强卖,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行为)。

全市所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各县(区)可依据地方法规、政策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前期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部署的全市医疗机构太平间和殡葬服务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列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区可依据地方法规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8年7月下旬)。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司法、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抓紧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区)须于8月1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行动整治方案、举报渠道等信息,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实施(2018年8月上旬-8月底)。市级相关部门要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做好对口指导工作。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殡葬工作实际,对照殡葬领域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系统梳理具体问题表现、整治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加强向市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做到回应社会口径一致、适用法规条款统一。各县(区)要首先对所有公墓、宗教场所骨灰存放设施、从事殡葬服务行业的企业(个体)进行全面清理自查,明确部门责任和整改时限,建立《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责任清单》(附件2),逐一抓好整改落实。8月5日前,各县(区)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义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责任清单》。8月25日前,各县(区)要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义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阶段性情况报告。

(三)督查评估(2018年8月下旬—9月上旬)。在阶段性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工作,并于8月25日前上报《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表》(附件3)。9月上旬,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对各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区)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整改落实;对各县(区)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结合全市殡葬综合改革试点推动工作,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讲评,报请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整改落实情况的考核,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并于9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整改情况向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和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孙久国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伍雅红,市民政局局长张先明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附件1),主要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组织协调,集中研究处置整治行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各县(区)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主体主责作用,成立由党委或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自查整改等工作。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殡葬服务价格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丧事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为整治行动提供必要安全保障。司法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加大殡葬法规制度宣传,积极做好涉及殡葬问题的人民调解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占地,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建造坟墓、散埋乱葬行为的检查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殡仪馆、公墓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要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三)深化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把贯彻落实按照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实施全省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殡葬改革法制宣传,注重标本兼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殡仪馆遗体超期存放、公墓价格虚高、殡葬服务行业管理乏力、倒卖墓地形成群体性事件等一大批疑难问题的解决。要结合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等民生工程,加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力度,逐步回归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从根本上解决殡葬行业乱象。

雅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为0835-2368272。

附件:1.雅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责任清单

3.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表

附件1

雅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孙久国  副市长

副组长:伍雅红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先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沈仕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宝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  英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郑建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程德新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晓波  市林业局机关党总支书记

李  浩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彦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崇军   市民宗局副局长

李俊庆   市住建局机关党委书记

雅安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郑建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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